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遂建行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2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已于2026年2月13日有效期届满。为规范市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市级层面仍需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业管理的基本遵循和行为规范,据此,拟采取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后履行重新发布程序的方式,继续实施《通知》。鉴于《通知》实施以来,相应的上位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规范配套费管理的基本要求未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且其具体要求也与我市当前行业和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联系人:唐微;联系电话:0825-2311079; 电子邮箱:1016886753@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3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城区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市城区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及独立工矿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含临时建筑及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经批准修建的自住房),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35元/平方米,非生产性建设项目40元/平方米。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职责。市城区配套费征收权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放至船山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其中,老城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船山区政府负责征收,市直园区负责征收各自辖区内的配套费。除符合免收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从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及时缴纳配套费;符合减免规定的,应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各征收单位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
(二)征收程序。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定的实际建筑面积,与缴费时面积进行差额核算,并依据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船山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追缴。已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经批准改变项目性质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批准改变性质时的征收标准及改变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三)国库集中收缴。配套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执收单位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单位和个人据此将配套费直接缴入国库。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四、减免管理
(一)免收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农业户口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修建的自用住房;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及经营性设施);
3.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托儿所(不含经营性项目及学生公寓);
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5.监狱、劳改及劳教用房;
6.市政公用设施;
7.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8.普通高等学校;
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校舍安全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0.非营利性健康与养老服务设施;
1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2.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1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14.营利性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减半征收);
1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1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规定减免配套费政策的项目。
(二)减免程序。
1.对符合减免政策且适用范围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船山区或市直园区提交书面减免申请(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船山区和市直园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
2.对减免范围或政策不明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船山区或市直园区提交书面减免申请(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经船山区或市直园区初审并提出建议后,书面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管理
(一)收入分成。市与船山区配套费分成体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留存。市直园区征收的配套费,市与园区按30%:70%的比例分成,市分享的30%部分由市直园区按应征面积计算后上解市财政,上解金额=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应征金额×30%。
(二)预算管理。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职责。船山区、市直园区应明确征收部门,制定具体征收与减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环节,强化征收监管,确保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单位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川财综〔2015〕7号)等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均无权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信息报送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各辖区应将上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配套费征收、减免情况汇总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由两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动态核查机制。各辖区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条件核实,对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应移送各辖区按规定补征相关规费;对面积不足的,由各辖区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已缴纳的规费。
(四)责任追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配套费减免的,由各辖区依法追缴相关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征收配套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