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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4起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

2026/08/27 7.7k 阅读 209 点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4起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施工单位擅自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船山区梨园街15号危房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的情况下,将拆除和新建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某运输单位运输。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将因拆除房屋基础部分产生的废渣及新建施工产生的土砂等建筑垃圾100余立方米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某运输单位运输。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等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本案中,涉案施工单位既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又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运输,极易导致建筑垃圾失管失控,甚至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本案警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做到合法产生、合规运输、安全处置,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案例二 某运输公司不按核准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运输公司在北固镇违规倾倒大量弃土等建筑垃圾。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某运输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某运输公司虽取得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但实际运输时未将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规定的处置场所。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运输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定点消纳、凭证运输制度,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文件载明的路线、时间、消纳场地转运弃土,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变更末端处置利用场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涉事运输企业持证却不按核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违规异地倾倒弃土,极易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扰乱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管秩序。执法部门依法对违规运输企业予以处罚,警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核准处置要求,完善内部运输管控流程,自觉遵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消除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案例三 王某某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某利用火把堰村的场地、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擅自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没有达到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134‐2019)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没有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违法受纳建筑垃圾约62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处置利用场所的设立和运营应达到相应的工程技术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取得法定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暂存、消纳、处置、利用建筑垃圾。当事人私自承接建筑垃圾、违规设立简易场所,无防渗、排水、防尘等配套治理措施,极易造成耕地损毁、扬尘污染、排水堵塞等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执法部门针对个人私设弃土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体现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的工作导向,警示有关群体不得私自招揽、受纳包括工程弃土在内的建筑垃圾,推动全社会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

案例四 项目建设三方主体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安居区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主体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三方共同擅自将产生的施工建筑垃圾转运至肖家沟用于乡村道路铺设。

二、查处情况

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均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的相关手续,共同擅自处理该项目的建筑垃圾215立方米。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等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7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末端处置利用单位均应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而非仅末端处理利用单位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本案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的三方主体同步追责,避免“只罚施工、遗漏两端”的监管盲区,有效提升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小微运输企业的法律认知和守法意识,对规范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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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