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全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肃追究安全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切实防范化解校园各类安全风险,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全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办法科学可行、务实管用,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其工作推动的及时性和重要性,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6年6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130204284@qq.com。
遂宁市教育局
2026年5月18日
安全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严肃追究安全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督促市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常态化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持续稳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中失职失责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一岗双责、权责统一;
(三)惩教结合、注重实效;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二章 问责对象与责任划分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主要包括:
(一)市直属单位(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
(二)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中负有安全管理、监督、执行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三)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工作责任划分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结合遂宁市教育系统城乡校园差异化管理、特殊教育保障、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特点,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的责任体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领域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需统筹部署安全工作,结合遂宁教育实际定期研究解决校园安全重大问题,保障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督促班子成员及下属部门落实安全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对重大安全风险亲自督办;
(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责任。作为安全工作直接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需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结合遂宁城乡校园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针对农村校园防溺水、偏远学校交通安全、城区校园防踩踏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常态化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牵头处置安全突发事件,定期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三)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需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结合遂宁教育教学特点,督促分管科室、学校排查整治业务领域内安全风险,重点抓好课堂教学安全、校外实践活动安全、特殊学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业务相关安全问题,协调处置业务领域安全突发事件;
(四)内设机构负责人责任。作为本科室(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需落实上级及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部署,结合遂宁教育系统工作要求,明确科室(部门)内工作人员安全职责,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加强科室(部门)人员安全教育,重点关注农村校园安全帮扶、校园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确保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无漏洞;
(五)直接责任人责任。具体承担安全工作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负直接执行责任,需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结合遂宁校园安全实际,及时发现并上报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农村校园设施安全、城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特殊学生安全管控等方面隐患,规范填写安全工作台账,参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自身负责的安全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六)主管与主体责任界定。市教育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安全主管责任,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结合遂宁教育特点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学校)落实安全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本辖区教育系统安全主管责任,直属单位(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与校园安全稳定,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协同抓、单位(学校)层面全域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责任层层传导、闭环落实。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未结合遂宁教育系统特点按规定召开安全专题会议、部署安全工作的;
(二)责任清单不清晰,未结合遂宁城乡校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
(三)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重点对农村校园设施安全、偏远学校交通安全、城区校园防踩踏、特殊学生安全管控等领域排查不到位,对督查、检查或师生群众反映指出的问题未核查、未采取临时管控,以及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
(四)未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未结合遂宁教育特点按要求开展防溺水、防踩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校园欺凌、特殊学生安全防护等专题教育,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导致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的;
(五)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特殊教育学生等重点人员摸排不精准、管控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校园设施设备配备不足、维护不及时,尤其农村校园、偏远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安全设施保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发生校园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或应急处置不当、故意伪造证据,导致严重负面舆情或事态升级扩大的;
(八)在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安全责任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不力,未结合遂宁教育实际总结教训、完善措施的;
(九)未落实农村校园安全帮扶、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等遂宁教育系统重点安全工作要求,造成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内部通报,在市教育局机关内部或直属单位(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范围内发布通报,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系统通报,对涉及典型问题、具有普遍性警示意义的,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四)纪律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区分人员身份依法依规处理: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法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程序
(一)线索受理。根据督查检查、事故调查、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结合遂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重点,由局安全管理科进行初步核实;
(二)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结合遂宁城乡校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实际情况开展核查,听取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同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三)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相关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或复杂情况的,按程序规定上报;对符合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与归档。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相关材料按规定归档,结合遂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台账管理要求完善存档手续;涉及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的,同步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处分执行到位、档案规范完整。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九条 问责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结合遂宁市教育系统评优评先、干部考核相关规定及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相关要求执行,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受到系统通报问责的,单位及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诫勉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书面诫勉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对经诫勉仍不改正的,可依法依规调整工作岗位;
(三)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到六十五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六条到第八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其中受到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的,同步落实处分期间的考核、晋升等限制要求。
第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周调度、月通报、季督导”机制,结合遂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特点,将日常督查与问责机制紧密衔接,重点督查农村校园、特殊教育学校、偏远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每月通报的典型问题和责任不落实案例,视情启动问责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或完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次月试行,有效期2年。由遂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遂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实际动态修订完善。